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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团结水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及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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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发〔2005〕142号
【发布日期】 2005-11-03
【实施日期】 2005-11-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团结水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及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政发〔2005〕142号


  西安市团结水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是我市重点建设项目之一,实施该项目对加强和完善我市的基础设施、改善生态及投资环境、防洪保安、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2004年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西安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暂行规定》(市政发(2004)62号)以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市政发(2005)45号)等规定,现将西安市团结水库水环境综合治理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及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地拆迁范围:由水库左岸至汉城墙界,右岸至北二环、朱宏路,上游至西库库尾,下游至团结水库大坝下游70米,总征地面积1914亩(不含团结水库库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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