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全市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5〕6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公安局《关于推进全市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关于推进全市消防工作社会化的实施意见 为深化“平安淄博”建设,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东省消防条例》、《淄博市消防管理条例》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 (一)消防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以政府分管领导为主任、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消防安全委员会,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和监督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及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建立专、兼职消防服务组织,制定防火公约,配备消防器材,担负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应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组织消防宣传、消防检查,提高预防火灾和扑救火灾的能力。 (四)各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并明确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负责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五)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机构,成立消防安全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分析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层层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二、明确消防工作职责,认真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1、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消防工作领导负责制,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本地区的消防工作负责。 2、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消防建设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消防工作与本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3、各级人民政府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分析、部署消防工作。每年至少要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