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区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的通知 越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绍兴市区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区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建筑垃圾管理,改善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