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开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10月13日县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开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除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外,应当公开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在同等质量前提下,优先购买价格低的商品或者接受费用低的服务。 第四条 县财政部门是本县负责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县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在县财政局设立开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负责全县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策,拟定本县相应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二)依据核定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并下达政府采购计划,制定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三)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及其他政府采购工作; (四)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五)依法制定我县政府采购供应商准入资格标准和确认供应商的准入资格,确认社会中介机构的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格和代理范围; (六)办理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相关业务; (七)组织政府采购人员的政策培训; (八)组织建立政府采购专家信息库、受理本级政府采购的投诉事项; (九)对违规操作的集中采购机构和代理机构进行处理,对有不良行为记录和不良信誉的供应商依法处罚; (十)对重大采购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管; (十一)监督指导乡镇政府采购工作;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政府采购工作。 第六条 开县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为县集中采购机构,业务上接受县采购办的管理和指导。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及相关规章制度; (二)根据县采购办或采购人的委托,按照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组织实施政府集中采购活动; (三)督促政府采购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