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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外海捕捞项目钢质渔船租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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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三府[2005]148号
【发布日期】 2005-11-03
【实施日期】 2005-11-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三亚市外海捕捞项目钢质渔船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正确贯彻落实三亚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海洋产业发展的决定精神,促进我市海洋捕捞业的发展,加强渔船项目的租赁管理工作,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顺利收回租金偿还开发银行贷款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钢质渔船船舶出租方是三亚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该公司受市政府指定向国家开发银行借款统一建造的百艘百吨钢质渔船,用于扶持本地区渔民开展外海捕捞作业,并将钢质渔船船舶出租给符合条件的本地渔民,是钢质渔船船舶的所有权人。
  钢质渔船船舶承租方是符合租赁条件的三亚市本地区渔民,享有钢质渔船船舶使用权。
  第三条 租船渔民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渔民,具有本市户口;
  (二)在本市区内有固定住房,具有合法产权且属本人所有;
  (三)从事海洋捕捞生产五年以上,同时或取得渔船驾驶执照;
  (四)具备一次性交纳总造价的30%的租赁保证金的能力;
  (五)口碑及信誉良好,无不良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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