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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城区农村扶贫开发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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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十政办发[2005]134号
【发布日期】 2005-11-03
【实施日期】 2005-11-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城区农村扶贫开发规划的通知
 
 
茅箭、张湾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十堰市城区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十政发(2005)22号)(以下简称规划),将规划中提出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确保城区农村扶贫开发工作健康、有序、快速向前推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责任
  各区政府(管委会)是城区农村扶贫开发的责任主体。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结合自身职能认真解决好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扶贫部门为城区农村扶贫开发规划实施的总协调单位,负责城区农村扶贫开发财政扶贫资金所涉项目的调查、论证、申报、审核、监管及其他项目的综合、统筹、督办、检查。
  财政部门为城区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筹措、管理的总协调单位,负责市政府用于城区农村扶贫资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及调度;对市财政安排给市直相关部门的支农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按比例协调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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