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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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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甘肃省陇南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陇政办发[2005]162号
【发布日期】 2005-11-04
【实施日期】 2005-11-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陇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意见的通知
陇政办发[2005]1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省驻陇南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5]114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开展劳务派遣工作的意见
 

  劳务派遣工作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为重点,对拓宽就业渠道,降低城镇失业率,加快城乡劳动者灵活就业组织化程度,创新就业观念和就业服务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为了逐步推进我省劳务派遣工作的市场化、组织化、规范化,进一步促进城乡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现就开展劳务派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劳务派遣组织和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组织是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为各类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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