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5]7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13号令)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财产损失、坏账损失审核管理的实际,再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产损失审批权限 (一)坏账损失。纳税人当年申报扣除坏账损失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县级地税机关审批;在200万元至500万元(不含)的,由市级地税机关审批;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级地税机关审批。 (二)财产损失(坏账损失除外)。纳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