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河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冀地税发[2005]77号
【发布日期】 2005-11-04
【实施日期】 2005-11-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地税发[2005]7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13号令)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财产损失、坏账损失审核管理的实际,再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产损失审批权限
  (一)坏账损失。纳税人当年申报扣除坏账损失在200万元(不含)以下的,由县级地税机关审批;在200万元至500万元(不含)的,由市级地税机关审批;在500万元以上的,由省级地税机关审批。
  (二)财产损失(坏账损失除外)。纳税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