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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发布《深市配售股份转登记至沪市余股挂账及补登记业务指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1-04
【实施日期】 2005-11-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关于发布《深市配售股份转登记至沪市余股挂账及补登记业务指引》的通知
 
各结算参与人:
  为配合长江电力、白云机场权证发行与交易,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2005年11月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长江电力、白云机场由深圳市场转登记至上海市场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本公司拟定了《深市配售股份转登记至沪市余股挂账及补登记业务指引》。现将该指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深市配售股份转登记至沪市余股挂账及补登记业务指引

  为支持长江电力、白云机场股权分置改革,保护投资者权益,指导各结算参与人办理上海发行深圳市场配售股份转登记至本公司后的余股挂账及补登记业务,本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联合发布的《关于长江电力、白云机场由深圳市场转登记至上海市场及其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特制定此指引。
  一、转登记实施安排
  (一)配售股份跨市场转登记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为配售股份跨市场转登记申报及批处理阶段,实施时间从2005年11月14日至2005年11月25日;第二阶段为配售股份余股挂账及投资者补登记处理阶段,即对第一阶段因投资者未申报或申报无效而未成功转入投资者上海证券账户的剩余配售股份进行挂账处理,实施时间是第一阶段结束后。
  (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负责深市配售股份转登记至沪市的批量处理、余股挂帐及其补登记工作。
  (三)本次配售股份转登记暂不受理深圳发行的中小企业板配售股份从上海市场到深圳市场的转登记业务。
  二、转登记处理及数据传送
  (一)转登记集中申报期间(2005年11月21日至24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每日闭市后接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发送的配售股份转登记申报委托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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