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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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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凉府发﹝2005﹞54号
【发布日期】 2005-11-04
【实施日期】 2005-11-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05]34号,以下简称《省办通知》)的有关精神和要求,现就我州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国办通知》和《省办通知》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既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卫生服务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州州情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帮助城市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是减少因病致贫、返贫,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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