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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2005年)
【字体: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沈地税函[2005]215号
【发布日期】 2005-11-04
【实施日期】 2005-11-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2005年)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近期,市局根据税收政策法规有关规定,对现行税收政策进行了清理,对以下政策规定予以废止或停止执行:
  一、流转税
  《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税收政策的规定》(沈税一字(1994)297号)营业税第一条“关于混岗作业征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的规定,对集体职工在全民企业混岗作业,由全民企业按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集体职工及厂办集体企业(包括厂办劳动服务公司、生活服务公司)的劳务者,暂不征营业税”停止执行。
  停止执行原因: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的规定不符。
  停止执行后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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