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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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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宜府办发〔2005〕91号
【发布日期】 2005-11-04
【实施日期】 2005-11-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春市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91号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春市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四日

 

宜春市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

      

  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有关指示精神,根据《江西省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指示精神,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平安宜春的要求,不断规范全市煤炭生产秩序,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力度,杜绝煤矿违法违规生产,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的平稳态势。

  二、总体目标

  通过开展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到2005年底,在全市范围内基本杜绝煤矿非法生产,煤矿重大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并基本达到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条件。

  通过努力,今年最后1个多月,确保煤矿不再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确保实现死亡人数不超过27人的年度安全生产控制目标,确保全年原煤百万吨死亡率下降到8.25以内。

  三、组织领导

  1、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按照属地原则,由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所管辖煤矿开展联合执法。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参加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其辖区内煤矿的联合执法。

  2、产煤县(市、区)联合执法牵头部门和组成单位由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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