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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松政办发〔2005〕111号
【发布日期】 2005-11-04
【实施日期】 2005-11-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松阳县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松政办发〔2005〕11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  鉴于工作需要,对原《松阳县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松政办发(2004)53号)进行了修订,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松阳县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五年十一月四日

松阳县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加强突发事故处理综合指挥能力,提高紧急救援的快速反应和协调水平,确保迅速有效正确地处理各类重特大事故,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要求,结合松阳县实际,本着“自救为主、快速组织、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特制定松阳县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一、重特大事故的确定
  1、重大事故,是指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且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重大事故:
  (1)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的事故;
  (2)一次死亡重伤合计10人及以上的事故;
  (3)一次造成10人及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4)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2、特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巨大经济损失且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特大事故:
  (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以上)事故;
  (2)专机或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3)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
  (4)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5)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重特大事故的上报与现场保护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应立即报告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当地政府、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安监局、公安局、总工会、监察局,有关部门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
  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重特大事故,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将发生重特大事故的情况报告县人武部。
  重特大事故必须立即上报,事故报告必须及时、准确、全面。报告内容为:事故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简要情况、抢救情况、事故死亡人数(含失踪)、受伤人数(含中毒)、估计直接经济损失等。报告受理单位:事故单位主管部门、当地政府、县安委办、县安监局(电话:8079005)、公安局(电话:110、8073788)、总工会(电话:8064874)、监察局(电话:8063269)。
  重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事故发生地公安部门得知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应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收集证据的工作;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平面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事故伤亡人员的补报统计。企业职工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因医疗事故而死亡的除外)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超过30天死亡的,不再进行补报统计;在道路交通、火灾事故中,死亡人数统计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为限。
  三、重特大事故处理的程序、分工和措施
  发生重特大事故后,县领导要及时赶赴现场,加强指挥工作,协调有关力量,对一些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县有关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要迅速到现场并开展工作。
  工作步骤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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