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7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附: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