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市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2005]1824号)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决定从2005年10月份开始,在全市开展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时限 (一)检查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经营单位(批发、零售)、医疗机构(含对外有偿服务的解放军、武警等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和其他经办机构,以及与药品、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的部门和收费单位。 (二)检查时限:自2004年6月1日以来发生的价格行为。对发现的重大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内容和重点 (一)药品价格方面。 1.政府定价药品是否按规定执行,有无越权制定价格,以及采取将非GMP药品按GMP药品销售等形式变相涨价的; 2.政府规定降价的药品是否按规定要求执行,有无推迟降价或者不按规定幅度降低价格的; 3.政府定价目录内调剂用中药饮片是否按规定价格执行,有无将普通饮片按优质饮片价格执行的。 4.属于政府定价目录内的医院自制药品,标准制剂价格是否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和审批的价格执行;非标准制剂是否按照作价办法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是否存在擅自作价销售。 重点是对政府降价药品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药品价格的检查。 (二)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和收费方面。 1.招标采购药品价格执行情况:中标药品的零售价格是否按规定的作价办法核定,按规定的时间执行; 2.药品招标采购收费执行情况:招标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和其它经办机构是否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有无自立项目、自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