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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地震监测设施与观测环境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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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文[2005]505号
【发布日期】 2005-11-05
【实施日期】 2005-11-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保护地震监测设施与观测环境的通告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提高地震监测预报水平,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对地震监测设施与观测环境依法保护工作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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