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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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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葫政发[2005]36号
【发布日期】 2005-11-05
【实施日期】 2005-11-0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全省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省长办公会议的布署,进一步加强全市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确保我市无疫情出现,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立即开展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化免疫工作
  (一)辖区内所有禽类免疫密度达到100%。从11月4日起利用5天时间全部完成强化免疫任务。
  (二)组织实施
  1、各县(市)区和乡镇政府立即组织乡兽医站和村防疫员开始强化免疫。
  2、要重点安排水禽、经济禽类、散养户和肉鸡以及前期用非农业部批准厂家生产的疫苗免疫的禽类的强化免疫。水禽免疫用哈兽研生产的H5N1型疫苗,其它禽类使用农业部批准生产的H5N2疫苗,肉鸡优先使用鸡痘二联弱毒苗,严禁使用非农业部批准的疫苗。
  3、免疫注射要求散养户每户使用一个针头,规模饲养场每打100只换一个针头,并严格按规程免疫,认真消毒。
  (三)与正大集团对应的“定单”肉鸡免疫工作由各县(市)区与正大集团沟通落实。如正大集团不同意免疫而造成的疫情及其损失,由正大集团提供承担责任书,否则由所在县(市)区承担。
  (四)各县(市)区要采取干部包乡、包村措施,层层落实责任,督察抓好免疫工作。
  (五)市防控指挥部组成督察验收小组对各县(市)区防疫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二、加强禽流感疫情普查工作
  (一)普查范围
  1、辖区内的所有禽类养殖小区、场、户(含水禽、鸽、经济禽类、观赏鸟类)。
  2、辖区内所有屠宰、加工禽类及禽类产品的场所。
  3、候鸟集中活动地区以及人工饲养鸟类场所。
  (二)普查内容
  1、调查饲养场、户所饲养的禽种类、数量、日龄、来源、免疫次数、免疫时间、免疫用疫苗(名称、生产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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