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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经委《广西食糖储备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广西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桂政办发[2005]124号
【发布日期】 2005-11-06
【实施日期】 2005-11-06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经委《广西食糖储备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5]1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经委制定的《广西食糖储备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1月6日


广西食糖储备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保护我区蔗农和制糖企业的利益,解决食糖季产年销的资金压力,实现食糖均衡销售,保持食糖市场稳定,促使糖价达到合理价位,实现糖业有序、健康、高效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对食糖市场的宏观调控目标要求,开展储备糖(含工业临时储备、地方储备)工作。为规范这项工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储备糖工作领导机构是自治区糖业生产榨季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设立储备糖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决策。根据工作小组的指令,广西糖业协会(以下简称糖协)承担具体运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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