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意见 (诸政办发[2005]194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不断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在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险、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规范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保护女工权益及禁止使用童工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是,目前一些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问题还比较突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