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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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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温政发〔2005〕63号
【发布日期】 2005-11-07
【实施日期】 2005-11-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完善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33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和范围
  在市区(含鹿城、瓯海、龙湾区及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地,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统一征地的被征地家庭中,年满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在册农业人员,列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上述被征地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劳动年龄段的在册农业人员,也可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从2005年1月1日起,新增的被征地农民,必须做到即征即保。对2003年、2004年被征地的农民,应努力做到应保尽保。从第二轮土地承包之日至2003年以前的被征地农民,凡年满60周岁的可按月领取生活补助金60元,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予以解决,并由社保经办机构实行按月发放;村集体和个人有能力承担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的,经国土资源、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也可参加基本生活保障。2003年、2004年的被征地农民,村集体和个人没有能力承担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的,也可只享受生活补助。
  二、审慎确定保障形式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政发(2003)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市区2003年起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形式,建立个人专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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