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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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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辽宁省盘锦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盘政发〔2005〕29号
【发布日期】 2005-11-07
【实施日期】 2005-11-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
盘政发〔2005〕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5)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防震减灾工作,为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和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创造安全的社会环境,保障盘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就加强我市防震减灾工作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防震减灾工作的重大意义
  我市位于郯庐断裂北段上,处于滨海平原区,濒临海城、营口地震重点危险区,有三条断裂在市区通过。1859年9月19日和1885年2月21日,在今大洼县辽滨苇场两次发生5.0级地震。1975年发生在海城的7.3级地震波及我市,使我市承受重大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近年来,我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防震减灾工作,特别是经过“九五”、“十五”项目建设,加大了投入,初步形成了地震监测预报、震害预防、紧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综合防震减灾能力有了较大提高。但是,由于我市防震减灾工作基础相对薄弱,按照省政府新时期对防震减灾工作的要求,目前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地震监测能力总体不高,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监管力度不够,农村民居普遍不设防,社会公众防灾意识不强,社区自救互救体系不完善,县级地震机构和群测群防工作问题比较突出,综合防御能力亟待提高。
  防震减灾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防震减灾工作的重大意义,不断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震减灾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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