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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利农机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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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自府办发〔2005〕85号
【发布日期】 2005-11-07
【实施日期】 2005-11-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自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水利农机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水利农机局、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关于贯彻执行省政府调整后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实施意见

  为切实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川办函(2005)11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溪流、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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