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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办发〔2005〕47号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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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内政办发〔2005〕16号
【发布日期】 2005-11-07
【实施日期】 2005-11-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办发〔2005〕47号文件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5〕16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切实解决当前此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对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充分认识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是巩固勘界成果、维护地区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要把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区域界线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排除各种隐患和不安定因素,确保行政区域交界地区的稳定。各级政府要把界线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按时下拨界线管理经费,为开展界线管理工作提供保障。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所辖界线进行定期检查,积极配合民政部门组织的界线联合检查,主动化解矛盾,消除争议。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维护行政区域交界地区的稳定。
  二、坚持依法管理行政区域界线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本着有利于维护行政区域交界地区稳定、有利于解决纠纷、有利于促进界线管理工作的原则,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措施,争取做到界线管理的每项工作、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制可守。界线毗邻的双方政府,要共同协商制定界线管理和界桩维护、界桩标志物保护的办法。切实加强对界桩、界线标志物以及与界线有关的地物、地貌的管护、修测工作。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资源管理部门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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