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 《宝鸡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10月24日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施行。 市长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宝鸡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陕西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见义勇为行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或者特定义务之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的行为。 第四条 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当年涌现出的见义勇为人员或集体进行一次表彰奖励,有重大影响的可随时表彰奖励。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系统和本单位见义勇为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工作。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部门应当组织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先进事迹的宣传工作。 第二章 申报和确认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申报确认为见义勇为 (一)同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 (二)同正在实施的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 (三)协助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抓获在逃或者被通缉的罪犯、犯罪嫌疑人的; (四)在抢险救灾中,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在他人遇险时,救死扶伤的; (六)其他见义勇为行为。 第八条 公民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申报确认本人或者其亲属的见义勇为行为,乡(镇)或者街道办事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在十五日内向县(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工作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