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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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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1-07
【实施日期】 2005-11-0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东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
 

市长 刘国信
二OO五年十一月七日
 

东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社会,保障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用水(含取水,下同)和节水管理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部门主管中心城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各县区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建设、物价、经贸、规划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和用水单位应当做好本行业、本单位的节约用水工作。
  第四条 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履行节水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水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用 水计划管理
 
  第五条 市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按程序批准后组织实施。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的节约用水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第六条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提报用水计划。城市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度用水计划、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的生活、生产经营需要,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指标并及时下达到相关用水单位。
  新增用水单位和新建用水项目在投入使用前,应当到城市节水主管部门申请核定用水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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