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重要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国资委(办),中央在鄂企业,各出资企业: 现将《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重要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中央在鄂企业提请省国资委协调重要法律纠纷案件,适用本《办法》。中央在鄂企业按照《中央企业重要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章规定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文件,应抄送省国资委。
湖北省国资委
湖北省国资委出资企业重要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和出资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出资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出资企业重要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央企业重要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是指省政府确定的由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 本办法所称出资企业子企业是指出资企业全资子企业和控股子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法律纠纷案件,是指下列纠纷或案件: (一)企业涉嫌单位犯罪,《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所列企业负责人涉嫌犯罪; (二)企业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三)在企业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中发生的; (四)涉案金额在500万及500万以上的; (五)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六)其他涉及出资人和出资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省内外重大影响的。 第四条 省国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