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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煤矿企业转产转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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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梅市府〔2005〕36号
【发布日期】 2005-11-08
【实施日期】 2005-11-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煤矿企业转产转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梅市府〔2005〕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现将《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煤矿企业转产转业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相关单位反映。

梅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煤矿企业转产转业的若干意见


  进一步做好我市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的工作,扶持原煤矿企业转产和职工再就业,维护社会稳定,保持经济发展,是当前我市一项重要而不可忽视的任务。根据《公司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煤矿企业转产新办企业的审批条件。企业办理登记注册,经营范围除需前置限制外,可以按大的行业类别填写。国家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公开办事条件、办事时限。
  二、放宽注册资金条件。生产型和批发型有限公司按法律规定注册资本50万元的,允许在二年内补足;科技开发型企业按法律规定注册资本为10万元的,允许在一年内补足。支持设立投资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在4000万元以上(科技型、外向型企业为2000万元以上)、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的,可申办企业集团。煤矿转产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可申请冠以“梅州市”名称。对符合条件的生产型、科技型、外向型及农业龙头企业,可派人协助企业到省工商局办理冠省名称手续。
  三、放宽注册限制条件。凡法律、法规未作禁止性规定的行业和项目,均允许进入和经营。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规定,一律不作为登记发照的前置条件。原煤矿投资者创办民营科技型、农产品加工型企业以及下岗矿工创办非公司制企业,非关键条件尚有欠缺、但一年内可以完善的,可由工商部门核发为期一年的临时营业执照,并按正规企业实行预备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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