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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保监局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1-08
【实施日期】 2005-11-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保监局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机构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  依据中国保监会新修订的《保险代理(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监会2004年第14号、15号令,以下均简称〈规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监管职责规定》(保监会2004年第7号令),为推进《规定》的贯彻落实,结合我省辖区保险中介市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保险代理(经纪)机构管理规定》是完善和规范保险代理(经纪)市场的重要规章。各机构应及时组织全体员工进行认真学习,增强法制意识,切实加大贯彻落实的力度,确保机构的依法合规经营和健康发展。
  二、关于设立分支机构问题。《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十九条、二十条)详细规定了保险代理(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及需要提交的材料。保险代理(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可以采取分公司或营业部两种形式,分公司或营业部的主要负责人属于高级管理人员,其任职资格需报我局核准。各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内控制度,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保证管控到位。从本实施意见实行之日起,各机构在注册地之外不得以常驻人员或变相设立营业性机构的方式开展业务。此前以常驻人员或其他非正式的营业机构开展业务的,应当在2005年6月30日前予以清理或规范。未按要求清理规范的,将按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论处。
  《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要求保险代理(经纪)机构设立分支机构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对于成立不足1年的机构,则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截至申请前一个月的审计报告。须提交的前1年内接受监督检查情况说明的起止时间是从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前一个月向前顺推1年。保险代理机构须提交的前2年内履行保险代理合同情况说明的起止时间是从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前一个月向前顺推2年。
  三、关于报告及信息披露制度。《规定》对保险代理(经纪)机构须向监管部门报告及向社会公众披露的内容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说明。各机构必须高度重视,严格执行。各机构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交完整、真实的报表、报告和资料。
  各机构在经营中如发生名称变更、住所变更、减少注册资本金、新设或撤销分支机构、任用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等事项,应当按《规定》要求及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任选一家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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