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江市农村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现将《临江市农村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临江市农村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缓解我市患重大疾病农村特困居民的医疗困难,维护他们的基本生活权益;促进我市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依据吉林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联合下发的《吉林省农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吉发民[2004]63号)和白山市民政局、财政局、卫生局联合下发的《白山市农村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白山民政发[2005]50号)及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特困居民,是指已取得本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农村特困救济户、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且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和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村贫困家庭居民。 第三条 农村特困居民重大疾病医疗救助,是政府从救急的角度为缓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医疗困难提供的一项资金救助。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临江市患重大疾病农村特困居民医疗救助领导小组(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患重大疾病农村特困居民医疗救助领导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由市民政、财政、卫生、审计派人参加,负责全市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工作的领导协调工作。 第五条 民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程序和医疗救助的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审批监督、检查和指导。 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管理、核定及筹集工作。 卫生部门负责确认医疗机构的认定,医疗费用收据是否真实,并督促医疗机构在医疗方面以合理的价格提供比较优质的服务。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立专门诊室,对特困居民的大病救助医疗要设有档案,实现规范化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对年度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的医疗救助有关工作,并组织开展好多种形式的社会帮扶活动。 第二章 救助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