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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三年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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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吉林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长府办发〔2005〕65号
【发布日期】 2005-11-08
【实施日期】 2005-11-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三年规划》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5〕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根据全国爱卫会新的国检标准重新修订的《长春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三年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我市自1990年开展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为载体的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以来,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日常管理等方面仍存在一些不足。为此,市政府决定把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工作作为本届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一年打基础,两年上水平,三年见成效,力争在任期内把长春建设成为国家卫生城。
  《长春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三年规划》客观地分析了我市存在的实际问题,并明确了下一步创建工作重点、完成时限及相关责任部门。各城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扎扎实实搞创建,确保创建目标能在2007年8月底前完成。
  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建立长效、严格的管理机制。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长春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三年规划》中的责任部门定期检查,不断推进创建工作。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八日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一)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主要领导重视,亲自抓落实,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运动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
  (二)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在爱国卫生工作和创建卫生城市活动中发挥了组织协调作用。爱卫会各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责任落实,实现齐抓共管。
  (三)市、区爱卫会办事机构具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编制、人员、经费和工作条件,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有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
  (四)爱国卫生工作每年有计划、有部署、有总结,并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坚持开展多种形式及内容的爱国卫生活动。
  (五)有本市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六)有关部门认真办理群众卫生投诉,群众对全市卫生状况满意率≥90%。
  二、健康教育
  (一)全市各级健康教育机构健全,人员、经费落实,能够承担起业务技术指导中心的职责。
  (二)城、郊区中、小学全部开设健康教育课,注重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学生健康知识知晓率和健康行为形成率≥80%;14岁以下儿童蛔虫感染率≤3%。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及高等院校开展多种形式健康教育。
  (三)各级医院能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及其亲属开展健康教育,住院病人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四)社区能紧密围绕群众健康需求和卫生防病工作重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居民健康行为形成率≥70%。
  (五)各行业能结合本单位特点开展有关职业卫生、疾病预防、卫生保健等方面健康教育活动,职工相关卫生知识知晓率≥80%。
  (六)市、区各新闻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能紧密结合卫生防病工作和广大群众普遍关心的卫生热点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 对创建卫生城市活动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七)机场、车站、码头、广场等大型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有卫生防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内容。
  (八)坚持开展控烟工作。公共场所有禁止吸烟标志,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三、市容环境卫生
  (一)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各级市容环境卫生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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