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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邑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山东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1-08
【实施日期】 2005-11-08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平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邑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局级事业单位,市以上直属单位,各规模以上企业:
  《平邑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八日

平邑县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省政府《山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的通知》及临沂市人民政府《临沂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施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五保供养是指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的五保供养政策,是农村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 县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五保供养管理实施工作。

第二章 五保供养对象
 
  第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的对象(以下简称五保对象)是指村民中符合下列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
  (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力的;
  (三)无生活来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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