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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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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文[2005]191号
【发布日期】 2005-11-09
【实施日期】 2005-11-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意见
郑政文[2005]1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大力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深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食品安全状况总体良好。为构建和谐郑州,全面提升本市食品安全控制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加强我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出发点,以构建本市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为目标,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明确食品安全综合监管责任和部门、属地监管责任,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形成统一协调、责任明确、齐抓共管、运行高效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整顿和规范食品市场经济秩序,加大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坚决遏制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预防、减轻和消除食品安全危害与风险,防止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确保本市食品安全。

  二、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

  加强食品安全管理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每年至少研究一次食品安全工作,分析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全市食品安全工作,要建立例会制度,定期通报食品安全总体情况,听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工作汇报,检查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布署食品安全工作任务。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领导并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工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等垂直管理的部门设在县(市)、区的机构,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方面要接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加强配合和沟通,共同做好所在县(市)、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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