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辽政发〔2005〕3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我省是以集体林为主的省份,80%以上的山林属集体所有。改革开放以来,通过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大力造林、普遍护林,集体林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也存在集体林产权不明晰、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权责利不统一等问题,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为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制度,调动林农造林护林、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增加林农收入,促进林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在本溪市试点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全省集体林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