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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额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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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05]190号
【发布日期】 2005-11-09
【实施日期】 2005-11-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额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政办[2005]190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额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十一月九日

福建省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额度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额度贷款(以下简称“借款”)管理,保证资金的合理借入、有效使用和按时偿还,有效控制政府债务风险,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与福建省人民政府签署的《共同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府债务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政府信用额度贷款指根据国家开发银行与福建省人民政府签署的《共同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规定,由借款主体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借入资金。建设项目及项目借款最高控制数额由省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省财政厅对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额度贷款资金的借入、使用和偿还借款主体进行管理监督。

  第四条 借款主体是指由省政府授权,具体负责国家开发银行对我省政策性贷款的借入、转借及还本付息的省级国有独资公司和事业单位。

  承借主体是指向借款主体承借和具体使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的法人单位。承借主体应将借入资金按规定程序和建设进度投向省政府确定的项目,并负责筹集资金按期归还国家开发银行到期贷款本息。
  连带债务人是指共同承担借款还本付息任务的单位,可以是项目投资主体、项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有关部门、担保单位。
  借款资金由借款主体直接使用的,即借款主体和承借主体为同一法人单位时,本办法有关承借主体条款也适用借款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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