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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成都市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1-09
【实施日期】 2005-11-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工商局关于成都市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工商局关于《成都市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五年十一月九日
成都市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 为严厉打击利用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11个部(局、办、署)《关于印发〈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工商广字(2005)第56号)及省工商局等12个厅局《关于印发〈四川省虚假违法广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工商办(2005)122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整治工作任务和目标
   总体要求: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办发(2005)2l号、工商广字(2005)第56号和川工商办(2005)122号文的要求,坚持标本兼治、打防并重的方针,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群众关心的广告热点问题作为整治重点,针对广告市场存在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分阶段、有重点地进行规范和整治,大力倡导“真实、守信”的广告经营理念,努力营造依法经营、统一规范、有序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
   整治工作任务:按照国办发(2005)21号文“五个严禁”的要求,严厉打击利用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商业欺诈行为,惩治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广告中的虚假宣传行为,以及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工具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行为,努力规范广告市场秩序。
   整治工作目标:通过各部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通过对广告市场的专项治理,使重点商品、重点媒介、重点地区的违法虚假广告得到有效治理,广告违法违规率有较大幅度下降,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商业欺诈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消费者对虚假违法广告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有较大提高,广告市场秩序明显好转,人民群众基本满意。
  二、重点整治的虚假违法广告行为
   (一)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的广告。一是在广告版面不标明“广告”标记,而使用“专版”、“专题”、“企业形象”等非广告标记;二是以通讯、评论、消息、人物专访、专家访谈、纪实报道、报告文学、专家咨询、科普宣传等形式发布广告;三是在新闻报道中标明企业、事业单位的详细地址、邮编、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方法。
   (二)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使用消费者、患者、专家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尤其是社会公众人物在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和医疗广告中以消费者、患者、专家的身份,向受众推荐商品服务或者介绍商品服务的优点、特点、性能、效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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