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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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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九府发[2005]34号
【发布日期】 2005-11-09
【实施日期】 2005-11-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九江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 《九江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5年10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九日
 

九江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防止对城市排水设施的占用、损毁,保障城市排水畅通,保护城市水环境,根据国务院第412号令和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是指城市产业废水、生活污水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城市污、废水和雨水的管网、沟(河)渠、泵站,起调蓄功能的湖塘以及污水处理厂,污水和污泥处置及其相关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排水及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条 市建设局是本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排水行政管理工作。市市政工程公司具体负责本市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维护管理,城区水利排涝泵站的维护管理由市城区泵站管理处负责。
  计划、规划、城管执法、水利、环保、公安、国土、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建设局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防洪排涝规划、水环境功能区划等,会同计划、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排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建设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市建设局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和市政建设的需要,分期提出城市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重大排水设施建设项目,市建设局应当组织科学论证并公开听证,广泛听取社会意见。
  第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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