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等三部门有关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沪国税所二[2005]3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各国有商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上海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市农村商业银行、上海邮政储汇局、上海市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各高校、各区县教育局、市教委直属学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教育部关于〈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155号)一并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OO五年十一月九日 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教育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商业银行总行: 为贯彻落实《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2号),加强和规范教育储蓄利息所得免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现将《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