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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物价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意见》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河南省洛阳市物价  
【发文字号】 字号
【发布日期】 2005-11-09
【实施日期】 2005-11-09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各县(市)区物价局(办)、办属各单位:
 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是价格管理和服务的重要内容,搞好价格成本监审工作对提高价格管理的规范性、科学性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家、省关于成本监审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价格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了《洛阳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九日
洛阳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了保证我市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工作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在本市境内从事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的行为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要商品和服务,具体范围包括:
  (一)列入中央政府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
  (二)列入省政府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
  (三)列入市政府定价目录中的商品和服务;
  (四)依法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和服务。
  第四条 本意见所称价格成本,是指同种商品和服务的所有经营者生产经营或提供重要商品和服务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第五条 本意见所称成本监审是指成本监审机构(含代理成本监审机构 下同)受价格主管部门委托对经营者的生产经营、价格成本进行调查、审核和核算的活动。
  第六条 本意见所称经营者,是指在本市境内生产经营或提供成本监审目录范围内重要商品或服务的所有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七条 成本监审应遵循公平公正、方法科学、程序规范、运行高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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