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级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理顺和完善省级招标投标管理体制,规范招标投标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和《湖北省招标投标综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省级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成立省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前省级招标投标工作的实际需要,省政府成立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省级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领导。省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省政府常务副省长担任,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成套局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将省设备招标办公室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