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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突出贡献人才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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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青办发[2005]15号
【发布日期】 2005-11-10
【实施日期】 2005-11-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青岛市突出贡献人才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风尚,褒奖为青岛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优秀人才,激励其多出和快出优秀成果,根据《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青发[2004]1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出贡献人才,是指为青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各类优秀人才。
  第三条 青岛市突出贡献人才奖励是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在青岛行政区域内设立的最高人才奖项。
  第四条 突出贡献人才奖励坚持民主公开、严格标准、好中选优、优中拔尖、宁缺毋滥的评奖原则,不受学历、职称、资历、身份、地域限制。
  第五条 突出贡献人才奖励每年进行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一般不超过10人。其中,"青岛市突出贡献人才功勋奖"不超过1人,年度内若无符合条件的人选,可以空缺;"青岛市突出贡献人才奖"不超过9人。按照一定比例差额提交市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获奖人员。
  第六条 获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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