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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完善征地拆迁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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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集府[2005]102号
【发布日期】 2005-11-10
【实施日期】 2005-11-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完善征地拆迁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集府[2005]102号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集美区完善征地拆迁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厦府(2005)320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厦门市集美区完善征地拆迁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  为认真贯彻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9号)和《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结合集美区征地拆迁施行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关于征地补偿问题
  (一)征地补偿费用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水利设施摊销费等费用计算综合补偿,并实行包干,不再对青苗及地上物等进行清点计费。
  征地补偿费用必须专款用于征地补偿安置,不得挪作它用。
  (二)土地补偿统一为一类区:集美区辖区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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