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集美区完善征地拆迁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集府[2005]102号 各镇(街),区直各办、局,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集美区完善征地拆迁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厦府(2005)320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厦门市集美区完善征地拆迁政策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 为认真贯彻执行厦门市人民政府2005年8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关于征收集体土地非住宅房屋拆迁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9号)和《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结合集美区征地拆迁施行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关于征地补偿问题 (一)征地补偿费用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水利设施摊销费等费用计算综合补偿,并实行包干,不再对青苗及地上物等进行清点计费。 征地补偿费用必须专款用于征地补偿安置,不得挪作它用。 (二)土地补偿统一为一类区:集美区辖区范围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