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城市医疗救助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0五年十一月十日 南宁市城市医疗救助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71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医疗救助是通过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基金,对城市特殊困难群众医治重大疾病给予适当救济的医疗救助制度。 第三条 市、城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医疗救助工作,卫生、劳动、财政等相关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民政部门实施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履行城市医疗救助的审核工作。 社区居委会受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依照本办法承担城市医疗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初审、公示等具体工作。 第四条 城市医疗救助的基本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