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咨询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 法律文章
桐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字体:
【发布部门】 浙江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桐乡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
【发布日期】 2005-11-10
【实施日期】 2005-11-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桐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审一次。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和单位:  
  (一)在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创新、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重点工程等项目中,应用推广
分享到:
无需注册,30秒快速免费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