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科学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发展,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在本市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局负责本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工作。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评审一次。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和单位: (一)在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活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 (二)在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有重大技术创新、发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社会公益、重点工程等项目中,应用推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