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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5]144号文件精神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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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菏政发[2005]22号
【发布日期】 2005-11-10
【实施日期】 2005-11-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05]144号文件精神做好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通知
菏政发[2005]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为整顿和规范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发展的保障能力,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5]28号文件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鲁政发[2005]144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作如下通知: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大意义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矿业将成为我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产业。整顿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规范矿产资源开发活动,是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确保安全的重要措施,事关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局。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统一到省政府《通知》精神上来,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重大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明确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目标
  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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