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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南昌市审批办证中心行政许可实行一审一核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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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洪府发〔2005〕42号
【发布日期】 2005-11-10
【实施日期】 2005-11-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南昌市审批办证中心行政许可实行一审一核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洪府发〔2005〕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审批办证中心《南昌市审批办证中心行政许可实行一审一核制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南昌市审批办证中心行政许可实行一审一核制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受理审查程序,减少行政许可审查环节,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在市审批办证中心实行“首席代表制”和“行政委托决定书”的批复》(洪府厅字[2003]106号)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南昌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一审一核制”的含义
  “一审一核制”是指我市行政机关授权本部门驻市办证中心一般工作人员对行政许可申请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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