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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省直参保退休人员办理异地安置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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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安徽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皖医保[2005]23号
【发布日期】 2005-11-10
【实施日期】 2005-11-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安徽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省直参保退休人员办理异地安置就医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各参保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异地安置参保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安徽省直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劳社(2005)54号)规定,现就省直参保退休人员办理异地安置就医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异地安置就医的申请:
  省直参保退休人员异地安置就医申请,由所在单位于每月的25日前到安徽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医保中心”)集中办理。办理时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签署意见的个人申请报告;
  2、《安徽省直参保退休人员异地安置就医申请表》;
  3、申请人的《合肥地区基本医疗保险证》原件。
  异地安置就医申请经省医保中心核准后,申请人从核准月份的次月起,按劳社(2005)54号文件规定享受异地安置就医待遇。此文下发前已办理异地安置的参保退休人员,由于就医管理的方式发生变化,需采集的信息也有较大变化,因此,仍需履行申请手续,请各参保单位于12月20日前将有关资料集中报省医保中心。
  二、异地安置就医的变更:
  已办理异地安置就医的参保退休人员,居住地址、异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发生变化时,需办理相关异地安置就医变更手续。办理的方式为参保单位到省医保中心集中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签署意见的个人申请报告;
  2、居住地址、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变化时,需提交《安徽省直参保退休人员异地安置就医变更申请表》;
  3、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发生变化时,需提交《安徽省直参保退休人员异地安置就医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附近照一张)和原《合肥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卡》。
  异地安置参保退休人员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每年只能变更一次。单位于每年的3月30日前,将相关变更材料报送省医保中心,逾期不予办理。门诊慢性特殊疾病病种的变更,于每月的25日前办理。
  异地安置就医变更申请经省医保中心核准后,申请人从核准月份的次月起,享受变更后的异地安置就医待遇。
  三、异地安置的就医管理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安置地选择三家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其住院治疗的定点医院,并确定其中一家为其慢性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医院。
  2、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在异地定点医院住院、转院(诊)、在异地非定点医院因急诊抢救住院时,应在5日内(节假日顺延)通知单位到省医保中心书面备案。确因病重或其他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的, 应提供住院医院证明。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转院(诊)经本人定点最高级别医院的医务管理部门开具转院证明(证明应注明转往医院的名称),方可转往安置地以外的医院进行诊治。
  3、患有合肥地区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八种特殊病种(冠心病、精神病、高血压三期、肝硬化、糖尿病、肾透析、恶性肿瘤、肾移植术后)的,由安置地三级医院或最高级别医院鉴定(精神病由精神病专科医院鉴定),也可回合肥三级医院鉴定,填报《安徽省直异地安置退休人员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单位到省医保中心集中为其办理“合肥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门诊医疗卡”。
  四、异地安置就医的待遇支付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因病在安置地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转院(诊)、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住院、慢性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或单位垫付。住院费用由单位在其出院后的30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到省医保中心集中为其办理报销。门诊慢性特殊疾病当年的费用报销,集中于当年的7月1日-8月15日和次年的元月1日-2月28日办理。 办理报销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医疗保险证,特殊病门诊医疗卡(特殊病门诊报销时提供);
  2、出院小结(异地转院需附异地转诊转院证明);
  3、医疗费用清单;
  4、医疗费用发票;
  5、大型一次性医用特殊材料使用说明书;
  6、门诊处方复印件(特殊病门诊报销时提供)。
  省医保中心审核结算完毕后通知单位领取报销费用,报销金额较大时,省医保中心可将报销费用划入单位指定银行帐户。
安徽省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00五年十一月十日
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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