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城市特困居民基本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城市特困居民基本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鞍山市城市特困居民基本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缓解城市特困居民的基本医疗困难,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