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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水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体:
【发布部门】 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溧政发[2005]130号
【发布日期】 2005-11-10
【实施日期】 2005-11-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溧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溧水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局办,县各直属单位:
 《溧水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十一月十日

溧水县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

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迅速扑灭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保护我县养禽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指挥系统
  (一)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县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具体职责是:提出防治工作的方针政策,审定各项工作预案,分析、研判疫情,提出紧急应对措施,研究并进行重大工作部署;组织、协调成员单位解决防治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各地防治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督促;研究、处理其他有关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重大事项。
  (二)镇(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政府防治重大动物疫病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具体指挥本镇(区)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工作。
  (三)应急预案的启动。发生疫情时,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启动本应急预案,并报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二、疫情的确认
  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按规定程序认定。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禽类发病急、传播快、死亡率高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机构或当地政府报告。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现禽类高致病性禽流感可疑疫情或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应在1.5小时内将情况报告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同时报至市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
  (二)对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由省级专家组现场采集病料送省级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诊断结果为阳性的,可确定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三)对疑似病例,必须由省级畜牧兽医部门将病料送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实验室,做病毒分离与鉴定,进行最终确诊。
  (四)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最终确诊结果,确认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并予公布。
  三、控制措施
  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
  (一)疫情诊断
  对临床诊断怀疑为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由县指挥部立即上报市指挥部,并由省指挥部指定的专家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临床诊断和采样送检,如确定为疑似病例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疫情。
  (二)分析疫源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禽类及其产品、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垫料、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进行封存、消毒、销毁。
  (三)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疑似病例确认后,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疫点:将病禽所在禽场或其他有关禽类屠宰场、经营单位划为疫点;对禽类散养的,将病禽所在自然村划为疫点。
  疫区: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
  受威胁区: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
  (四)封锁、扑杀
  疫情确认后,由县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报请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对疫区进行封锁。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动突发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进行消毒等各项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和疑似染疫的禽类、禽类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禽类进入疫区,并根据扑灭疫情的需要对出入封锁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1、疫点内采取的措施。
  (1)扑杀所有的禽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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