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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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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金政发〔2005〕125号
【发布日期】 2005-11-10
【实施日期】 2005-11-1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 地方司法
【法规类别】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金政发〔2005〕1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金华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一月十日
 
金华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危险化学品事故是指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以及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过程中,由于危险化学品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事故。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有效控制,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体现以人为本,立足于防范,真正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落到实处;着力于救援,一旦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能以最快的速度、最大的效能,有序地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污染,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点,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
  二、编制目的
  (一)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应急救援的首要任务。
  (二)立足防范,采取预防和迅速控制手段,使危险化学品事故局部化,并尽可能消除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
  (三)着力救援,降低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后果,最大限度减少事故对人员、财产和环境的影响。
  三、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以防为主;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充分准备,快速反应;科学决策,措施果断;降低影响,减少损失。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范围为本市境内发生的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1、一次死亡3人或受伤1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重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2、跨县(市、区)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3、事故发生的县(市、区)缺乏特殊技术和装备进行处理,需动用全市范围内的力量来控制的危险化学品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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