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5〕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吉林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长春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长春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05)28号文件和《吉林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精神,坚持整顿和规范并重,全面清理和重点整治相结合,切实解决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全面实现我市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为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资源保障基础。 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总体目标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到2007年年底,通过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全面完成以煤炭开发为重点的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无证勘查和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越界勘查开采、以采代探、圈而不探、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工作落实到位,矿业投资环境得到改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得到明显加强,基本建立依法、规范、科学、有序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三、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主要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勘查、无证开采等违法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力量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勘查项目、生产矿山企业逐一进行排查。凡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作业的、持过期失效勘查许可证勘查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的、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的、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公安机关要停止其火工器材供应,电业部门要停止供电,其他有关部门要吊销或者注销其相关证、照。对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防止无证勘查、开采现象出现反弹,各级政府要组织力量及时拆除当地违法工程的地面设施,查封设备,充填井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动态巡查,一经发现违法行为,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予以取缔。 (二)全面查处越界勘查和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对越界勘查、越界采矿的要责令其退回到批准的勘查作业区或矿区范围内,并依法处理;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对探矿权人不按勘查设计施工、采矿权人不按批准的开发利用方案开采、回采率达不到设计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要坚决予以取缔或关闭,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并通知相关部门注销或吊销其相关证照;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构成犯罪 |